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深度解析及热点问答
近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简称“投服中心”)宣布,将接受投资者委托,参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20)粤01民初2171号案件诉讼。该案涉及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法院已于2021年3月26日发出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广州中院明确指出,凡在2017年4月20日至2018年10月15日期间,通过公开竞价方式购买康美药业股票(现简称ST康美,证券代码:600518),且在2018年10月15日闭市后仍持有股票的投资者,若与本案诉讼请求相同,可在2021年4月25日前登记加入诉讼。
ST康美案不仅是广州中院首例普通代表人诉讼,也是全国第九例此类诉讼,有望成为我国首例特别代表人诉讼。那么,什么是代表人诉讼制度?
根据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当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时,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法院可发出公告,通知其他有相同诉讼请求的投资者登记。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后,可以作为代表人参与诉讼。
代表人诉讼制度的优势在于,通过几位代表人的诉讼,提高案件审理效率。若案件胜诉,投资者团体成员可根据判决结果获得赔偿。
普通代表人诉讼需投资者主动去法院登记加入原告范围。而特别代表人诉讼则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首席原告,通过登记结算公司的数据确定原告范围,实行“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机制。
新《证券法》规定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有三大创新:一是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首席原告;二是利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数据优势确定原告范围;三是“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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