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承付业务解析(一)定义及适用条件

1. 托收承付的每笔交易金额最低标准为人民币10000元,而新华书店系统的交易金额起点则为人民币1000元。

2. 托收承付的适用条件包括:

(1) 仅适用于商品交易及由此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款项不在此列。

(2) 收款方与付款方需为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或经银行审查认可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3) 双方须签订符合《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托收承付方式。

(4) 收款方连续三次对同一付款方托收未果,或付款方连续三次无理拒付,银行将暂停相关托收业务。

(5) 收款方办理托收时,须提供商品已发运的证明文件。

(二)托收承付操作流程

1. 承付方式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具体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1) 验单付款的期限为3天,自银行发出承付通知之日起计算。

(2) 验货付款的期限为10天,自运输部门发出提货通知之日起计算。

(3)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拒绝付款,银行视为默认承付,并在承付期满次日划款给收款人。

(4) 付款人可在承付期内提前表示承付,并通知银行提前划款。

2. 拒绝付款的情形:

(1) 未签订购销合同或合同未明确托收承付方式。

(2) 收款人提前交货或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货物。

(3) 发货地址与合同规定不符。

(4) 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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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货物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不符。

(6) 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

(7) 货款已支付或计算错误。

3. 重办托收:

收款人遭遇无理拒绝付款后,可请求银行重办托收。银行审查确认无误后,可再次办理。

委托收款业务指南(一)定义与适用范围

1. 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2. 适用于个人和单位使用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债务证明进行款项结算。

(二)委托收款操作流程

1. 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支付款项给收款人。

2. 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应在接到通知当日书面回复银行是否付款。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视为同意付款,银行应在第四个工作日划款给收款人。

3. 拒绝付款的,付款人应在收到委托收款及债务证明后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