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过程中,我们面临着若干挑战。部分政策在制定之初未能妥善履行公平竞争的审核程序,导致在市场准入、资源获取、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等环节,对经营者特别是民营企业实施隐性的歧视,地方保护、区域封锁和行业壁垒等问题依旧显著,"玻璃门"、"旋转门"、"弹簧门"等问题也尤为明显,这些都阻碍了商品和资源在全国的自由流通。鉴于此,出台一部具体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对现行的反垄断法规及国务院相关文件进行细化,确保制度落地实施,显得尤为重要。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近日发布,并将于2024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那么,根据新条例,政策制定时应遵循哪些审查标准?哪些内容是明令禁止的?以下为详细解读:

政策制定时,不得有以下限制或变相限制市场准入与退出的行为:

- 对负面清单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非法设置审批流程;

- 非法设立或授予特许经营权;

- 强制经营、购买或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 设定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

- 其他影响市场准入与退出的行为。

同时,禁止以下限制商品及要素自由流动的行为:

- 阻碍外地或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经营者外迁;

- 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 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

- 对外地或进口商品、要素实施歧视性收费或补贴;

- 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设定歧视性要求;

- 其他影响商品、要素流动的行为。

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或国务院批准,政策制定时不得包含以下影响经营成本的内容:

- 对特定经营者提供税收优惠;

- 对特定经营者提供选择性或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补贴;

- 对特定经营者在资源获取等方面提供优惠;

- 其他影响经营成本的行为。

此外,不得有以下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 强制或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 超越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或定价;

- 非法干预市场调节价商品或要素的价格;

- 其他影响生产经营的行为。

若政策措施可能排除或限制竞争,但符合特定条件且无更佳替代方案,并能明确实施期限和终止条件,则可予以实施,这些条件包括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科技进步、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等。

权威信息转载 | 国务院新规8月1日起施行:政策制定禁含违规内容!

若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将采取以下措施:

- 市场监管部门将对相关政策进行抽查,并督促起草单位整改;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违规政策;

- 国务院将对地方政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进行督查;

- 对未整改的起草单位,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可约谈其负责人,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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