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外期权新规出台:七要点深度解读与影响分析
中国证券报记者从权威渠道了解到,晚间(5月11日)监管部门已向券商下发了场外期权管理新规,相关自律规则也即将出台。
新规要点包括对券商实施分级管理,显著提升交易对手方的资质要求,并对场外期权的挂钩标的作出明确规定。
券商分级
新规将券商分为两个层级:一级交易商和二级交易商。一级交易商需具备上一年度A类AA级及以上的分类评级;二级交易商则需具备A类A级及以上的分类评级。
经过监管认可,券商可作为一级交易商,在沪深交易所开设个股对冲交易账户,直接开展对冲业务。而经过备案的券商可作为二级交易商,通过与一级交易商合作进行个股风险对冲,但不得自行或与非一级交易商合作进行场内个股对冲。
交易对手方要求
场外期权业务的交易对手方必须是符合相关法规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并需满足以下条件:
1. 法人投资者需具备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和2000万元人民币的金融资产,且拥有3年以上的相关投资经验。
2. 资产管理机构代表的产品需管理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的金融资产,并有2年以上的产品管理经验。
3. 产品投资者应为合规设立的非结构化产品,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满足特定条件。
挂钩标的规范
券商在境内开展股票类场外期权业务时,挂钩标的应为境内指数或上市时间超过6个月、流动性良好的非ST股票。
加强投资者身份和资金来源审核
券商需对投资者尤其是非持牌机构的真实身份、资金来源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投资者真实交易目的和风险管理需求,以及资金来源的合规性。
净资本限制
场外期权业务规模将受到净资本限制,券商开展此项业务的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衍生品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0%,连续合规开展业务的可逐步提高至50%。同时,挂钩单一股票的合约名义本金不得超过其总市值的5%。
禁止行为
新规明确禁止以下行为:不当宣传推介、异化为杠杆融资工具、变相成为投资者交易通道。
过渡期安排
过渡期至2024年8月1日,期间部分券商可按照新规要求继续开展业务。过渡期结束后,未获得认可的券商不得继续展业。
监管历程
回顾监管历程,自2024年9月起,监管部门叫停了个人通过期货子公司参与场外个股期权。2024年3月末,暂停了包含场外期权的期货资管产品备案。4月10日,暂停券商与私募基金合作新开场外个股期权业务。4月16日,发布风险提示,并从4月17日起停止新增私募基金合作业务。
监管政策的出台并未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而是通过提高规范性要求,引导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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