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上交所科创板和深交所创业板已经率先实施了这一制度。注册制的核心在于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将审核注册过程分为交易所审核和证监会注册两个环节。为了更好地理解监管动态和审核重点,我们将定期发布“A股IPO终止及被否案例简报”,对前一个月科创板、创业板终止及被否案例进行梳理和分析。

2022年6月,深交所创业板终止的企业数量总计23家,上交所科创板终止的企业数量总计2家,本月没有企业被否决上市。

本月终止及被否案例概览(数据来源: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网站)

海问观察

1.湖南联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主要技术资产所涉职务发明情况:交易所关注发行人技术资产的产生背景、核心技术形成过程,以及是否来源于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在曾任职单位职务成果或其他关联方。发行人已披露相关情况,并说明不存在来源于原单位的职务成果。

(2)历史股东及发行人独立性:交易所关注发行人前身及湖南国际存在“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运营情况的产生背景,相关人员、设备的分流处理情况,以及是否存在第三方与发行人共用人员、场所、设备的情况。发行人已披露相关情况,并说明不存在与第三方共用人员、场所、设备的情况。

(3)发行人获取主要客户的模式:交易所关注发行人22%-27%的客户来源为商务谈判的合理性,以及是否存在应招标未招标的情况和商业贿赂情形。发行人已披露相关情况,并说明商务谈判获客的合理性,以及不存在商业贿赂的情形。

2.江苏新视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订单获取方式的合规性:交易所关注发行人以“其他方式”从法院客户获取订单的比例超过80%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发行人已披露相关情况,并说明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2)发行人报告期内毛利率远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证监会关注发行人毛利率远高于同行业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庭审公开业务设备销售业务高毛利率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已披露相关情况,并说明毛利率高于同行业的原因及合理性。

(3)发行人与大股东新浪的合作情况:证监会关注发行人通过无偿使用新浪商标、域名、新浪法律频道等是否客观获得经济利益,日常销售过程中是否利用运营新浪法院频道等进行推广宣传,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对发行人公司治理的具体影响等。发行人已披露相关情况,并说明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3.浙江百康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交易所关注发行人各领域主要客户的稳定性、可持续性及向客户传递原材料上涨的能力,以及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发行人已披露相关情况,并说明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交易所关注发行人未将周成、周华、周云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是否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发行人已披露相关情况,并说明未将周成、周华、周云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

(3)对赌协议的终止情况:交易所关注对赌协议的解除是否含有效力恢复条款,以及发行人是否在协议签署时及任何情况下均不承担对赌义务。发行人已披露相关情况,并说明对赌协议已彻底终止,发行人在任何时候都不承担对赌义务。

4.沈阳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历史沿革中的国资程序瑕疵:交易所关注原大股东沈阳煤研所通过减资方式退出所履行的程序及其合法合规性,以及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及其法律依据。发行人已披露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大股东退出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

(2)董事变动:交易所关注曹氏家族和李小示、吴晓慧家族在发行人董事会各占两个席位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是否存在影响控制权的其他协议或安排。发行人已披露相关情况,并说明不存在影响控制权的其他协议或安排。

(3)行业前景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交易所关注大宗商品周期以及国际产能供给对煤炭行业景气程度的影响,以及碳达峰、碳中和的相关工作开展和煤炭能源消耗占比逐步降低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已披露相关情况,并说明煤炭行业未出现景气度下滑、市场容量萎缩的情形。

5.上海文华财经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1)报告期内大额现金分红的情况:交易所关注主要股东取得的现金分红实际用途,以及发行人大额现金分红的合理性。发行人已披露相关情况,并说明大额现金分红符合公司当时发展阶段的特点,以及公司现金流情况良好。

(2)监管政策及数据安全:交易所关注发行人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产生、存储的主要数据类型,对相关数据的使用情况,以及发行人对于相关数据管理的内控制度建设情况及执行有效性情况。发行人已披露相关情况,并说明已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控制制度。

(3)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交易所关注发行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所涉相关行为。发行人已披露相关情况,并说明不存在达成或实施垄断协议之情形,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未实施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集中。

6.苏州京浜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海问洞察:A股IPO终止与被否案例深度解析

(1)低价引入小米基金:交易所关注发行人违背与其他投资人签订的“反稀释条款”,以低于前次机构投资者入股价格引入小米基金的背景及商业合理性。发行人已披露相关情况,并说明小米基金入股时市盈率相比较上一轮增资有所上升,不存在以低价入股换取小米业务绑定或者其他未披露的利益合作安排的情形。

(2)独立性与持续经营能力:交易所关注发行人的业务获取方式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以及发行人是否具备独立面向市场获取业务的能力。发行人已披露相关情况,并说明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3)成长性:交易所关注智能手机行业是否存在景气度下滑,市场容量萎缩的情形,以及缺芯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发行人已披露相关情况,并说明智能手机行业未出现景气度下滑、市场容量萎缩的情形,以及“缺芯”问题属于阶段性不利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