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60年代,我国城乡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正处于关键历史节点,过程复杂,研究价值高。随着地方和微观党史研究的发展,1963年至1966年的农村“四清”运动逐渐被充实和丰富。在案例叙述中,不同研究对“四清”时间问题的分歧,给历史叙述和研究造成混乱和困惑。本文从梳理农村“四清”研究的分期入手,分析几种分期方式的优缺点,以期更深刻地理解和把握“四清”运动,并将宏观与微观研究更好地衔接起来。

路子达:农村‘四清’运动历史分期新视角——基于地方‘四清’案例的深入分析

“四清”运动始于“大跃进”中基层问题的浮现,旨在开展社会主义教育。1963年,“四清”成为农村社会主义教育的主要方式。然而,在不到3年的时间里,运动在解决干部作风和经济管理问题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出现了“左”的错误。运动在中央层面展现出阶段性,但与微观个案难以准确契合。例如,北京通县地区的“四清”从1963年持续至1965年,而房山区则在1965年秋季以后才开始。随着微观研究的发展,地方“四清”的差异性不断被挖掘,宏观研究的三种分期方式(二分法、三分法和四分法)在个案叙述中产生不同结果。

二分法以1965年1月“二十三条”发布为分界,将“四清”分为“小四清”和“大四清”,侧重描述运动向“文化大革命”转化的过程,但在解释微观实践上有很大不足。四分法将运动分为四个阶段,有利于呈现中央政策变化的具体原因,但并非每阶段的政策都能在基层得到充分体现。三分法将运动分为三个阶段,强调1964年下半年运动较激烈的阶段,凸显“二十三条”在基层实际的纠偏作用,更偏向观察运动在基层的具体走向。

本文认为,三分法更适合微观研究,结合“四清”批次的概念,更能符合农村工作的周期性规律,接近“四清”运动原本的开展逻辑。1963年至1966年的农村“四清”运动形成三个大的批次,分别对应“双十条”阶段、后十条修正草案阶段和二十三条阶段。调整后的三分法有助于分析和比较“四清”在中央与基层、理论与实践上各自的发展脉络,使地方研究更易于对应宏观研究框架下的叙述和结论。

路子达:农村‘四清’运动历史分期新视角——基于地方‘四清’案例的深入分析